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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張世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建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台端僅得請求自身 所受損害,不得請求配偶所受損害)。
二、釋明利息自101 年7 月1 日起算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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