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553號
債 權 人 陳益彰
債 權 人 邱櫳正
債 權 人 邱聖權
債 權 人 邱稚懿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游麗主
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麗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依民法第207條規 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