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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惠珠、林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林燕 之住居所(不得為戶政事 務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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