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7614,201207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1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陳金英之繼承人、黃俊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陳金英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陳金英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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