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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池金玉、曹玉官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曹玉官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五、表明欲請求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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