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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敏、吳許桃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許桃妹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三、被繼承人吳許桃妹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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