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63號
債 權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各筆債權之利息起算日(請以附表 方式表示)。
二、釋明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依 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 之五為利率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