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7876,201207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6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華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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