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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85號
債 權 人 劉美秀
債 權 人 張宸鳳
債 權 人 張瑞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依民法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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