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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
債 權 人 陳振和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里、邱顯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二人於12張支票背書之證明 亦或改以其他原因關係請求,如欲請求 連帶,請釋明法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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