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8085,201207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
債 權 人 江荷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