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85號
債 權 人 江荷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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