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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86號
債 權 人 盧俊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奕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如欲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本件本票 是否已依法提示。
三、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其起算日 (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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