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94號
債 權 人 李意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怡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4 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查明各張支票之利息是否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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