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8158,2012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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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周春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昭文(即被繼承人宋憲惠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宋憲惠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並釋明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請表明其利率)。

經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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