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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374號
債 權 人 雷秋香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潘麗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負責之依據。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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