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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債 權 人 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深耕客家藝文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對象為徐永政或桃園縣深耕客家藝文發展協會,如為後者請提出組織相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查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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