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90號
債 權 人 林家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正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