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19696,2012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96號
債 權 人 陳蔡貴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孟宏(即被繼承人姚弘毅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姚弘毅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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