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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述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第二筆請求金額之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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