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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45號
債 權 人 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新發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底中悅桂冠大樓管理委員會印章。
二、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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