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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6號
債 權 人 周碧禎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沛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蔡沛勳或張廷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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