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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20號
債 權 人 謝雪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韋莉花、吳彥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所欲請求金額為5萬8300元或6萬8300元。
二、請查明所欲請求之對象為吳彥隆或吳燕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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