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促,20628,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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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628號
債 權 人 郭石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文、陳建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玄燁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陳玄燁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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