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執消債更,81,201306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林鼎騰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附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依前開規定進行書面表決,債權人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其將不具狀為意見表示,即視為同意,有本院民國102 年6 月24日及6 月27日電話記錄單附卷足憑。

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而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每期清償金額與每期分配金額有計算上之顯然錯誤,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