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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715號
原 告 李坤宏
被 告 黎玉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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