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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7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耀華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祿森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梁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1 年9 月21日之101 年度家訴字第173 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並指定102 年11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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