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游莊春茶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 告 李玉珍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李玉瓊
訴訟代理人 嚴濱煌
被 告 李玉雪
前列李玉瓊、李玉雪共同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前列李玉瓊、李玉雪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被 告 李 用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玉瓊
被 告 李清善
被 告 李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請兩造就坐落桃園縣觀音鄉○○段○0000號、0362-1號、0371 -1 號土地登記原因「共有物分割」表示意見。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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