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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被 告 李文隆
李國鵬
李善聖
黃李美凉
李春香
李春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經定其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為補正(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補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而該裁定已於102年2 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102 年6 月14日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按。
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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