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家訴,369,2013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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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廖敏洺
訴訟代理人 吳菁華
被 上訴人 黃祖昀
法定代理人 柯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年度訴字第3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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