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8號
原 告 張旭克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8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案均為同一股東會議決議,且第1385號案現已繫屬高院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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