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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謝美珍
被 告 卓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2 年7月3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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