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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廖維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龔奕為
被 告 簡邱月雲(簡福陽之繼承人)
簡義霖(簡福陽之繼承人)
簡義仁(簡福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邱月雲、簡義霖、簡義仁為被告簡福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福陽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前已委任簡玉娥為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而簡邱月雲、簡義霖、簡義仁(下稱簡邱月雲等3 人)為簡福陽之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惟原告及簡邱月雲等3 人迄未聲明由簡邱月雲等3 人為被告簡福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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