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快樂能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耍寶家族企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
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17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