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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6號
原 告 方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有法
被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方一珊
被 告 江有增
被 告 江阿却
江有順
江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07月0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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