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362,2013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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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輝浪
輔 佐 人 馮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信祥因101 年訴字第36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馮輝浪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1,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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