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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德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3,711,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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