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訴,701,2013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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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同利(原名:簡同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許德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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