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沈吳清妹
吳邱春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鄧仁撰
鄧陳素
鄧金敦
徐鄧水妹
鄧仁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汶欣
被 告 鄧仁善
鄧仁甘
葉鄧戌妹
鄧王夏妹
鄧炎敦
鄧萬敦
鄧秀英
鄧瑞櫻
鄧仁祥
鄧誠敦
鄧惠文
鄧欣紜
鄧力瑀
鄧仁茂
吳鄧秀榮
鍾鄧玉珍
鄧戴金枝
鄧恒敦
鄧碧敦
鄧素娟
鄧仁海
葉鄧靜蓮
鄧舜華
楊鄧舜安
黃政群
黃淑婉
黃淑慧
黃淑燕
鄧丹妹
鄧清秀
陳鄧蘭芳
鄧純華
鄧美蓉
鄧竹均
鄧美玉
鄧玉滿
鄧宋銀妹
鄧仁淡
鄧仁輝
鄧珍華
鄧秀蓮
李王運妹
余棠聲
余任聲
余瓊聲
王張洪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張平
被 告 王張燮
王張平
王碧霞
王碧春
湯國珍
吳湯日英
鍾湯秀英
劉木麟
劉木星
劉木來
劉木友
劉木恩
劉鳳梅
鍾鄧田妹
鍾鄧悅妹
鄧禪賢
鄧典賢
鄧仁彰
鄧仁淞
鄧仁棋
宋鄧金碧
鄧敬賢
徐鄧秀雅
鄧秀妍
鄧秀娟
朱震威
鄧秀娥
鄧秀金
葉豐田
葉竑麟
葉淑怡
葉筑淇
鄧秀連
鄧楷賢
鄧炯賢
鄧仁瑞
鄧景云
鄧玉春
鄧玉香
鄧玉秋
鄧圳賢
鄧拱賢
鄧元助
鄧宏章
梁景棋
梁景威
梁秋燕
梁敬興
謝梁美雲
梁桂華
徐鄧元妹
胡鄧姬妹
王鄧金召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鄧銀妹之財產管 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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