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李炳志
李彥蓁
丁義台
陳金璇
葉炫青
前列李炳志、李彥蓁、丁義台、陳金璇、葉炫青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尤志源
訴訟代理人 林宛誼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5日上午10點5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000 號簡易庭大樓)。
二、兩造律師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