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重訴,114,20130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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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涂張寶月
訴訟代理人 涂永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水藤等間.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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