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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州芽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胜芝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進財、曾.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445 元(上訴人僅就一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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