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夫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被 告 江木清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91,250 元(計算式:95,625*482= 46,091,250 ),應繳裁判費 41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