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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吉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書
被 上訴人 呂昇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03,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5,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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