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重訴,232,2013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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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上訴人 謝淵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雄因本院101 年重訴字第232 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6萬3,000元(即被上訴人在上開事件勝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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