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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上海亞泰斯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亮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7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51,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4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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