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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林王秀絹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8,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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