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沈旦萍
林詩蒨
沈廖素雲
黃孟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被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林怡芳
被 告 李乾輝
葉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伯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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