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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世吉
相 對 人 陳秋月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秋月(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里00鄰○○○街000號)於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弟,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 日生,於90年3 月19日失蹤後,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1 年度家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家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復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之在監在押資料、前案紀錄、入出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表、勞工保險局102 年7 月29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覆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7 月30日健保桃字第1023044473號覆函附於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內可考。
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90年3 月19日後,即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因辦理兩造之母親死亡繼承事宜而提出本件聲請,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90年3 月19日失蹤,計至97年3 月19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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