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他調訴,1,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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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宗信
被 告 李信宏
李傳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6,1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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