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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凌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秋宜
被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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